法律咨询解答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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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法典新增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所以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也无法马上在民政局拿到离婚证。民法定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