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低保需要如下手续: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一、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
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
7、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
8、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总之,满足低保申请条件的人,向户籍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与申请低保有关的材料,同时要填写审批表,街道办或镇政府对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查,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会把审查意见和材料报送县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县财政部门会进一步落实生活保障金的发放。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相关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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