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转让规定有:
1、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单独转让。当需要服役的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因此,地役权一般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是利用他人房地产方便自己的房地产;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建立必须与有需要的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地役权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其他物权。虽然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该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有共同的命运,必须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一起转移,不得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分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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