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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什么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由所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承担支付,如果单位拒绝进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话,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仲裁的。因为在进行施工时,意外害保险是属于必购保险,这是为了保证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有所进行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 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如果在施工过程之中,员工有受伤情况的话,首先是根据保险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话,则由雇佣来进行赔偿,如果雇佣方拒绝进行对其受伤来赔偿的话,是属于违法《劳动法》的情况,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相关内容: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2]。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主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主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当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有主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的赔偿,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应当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时间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后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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