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2022-05-07来源:网络284 人看过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劳务关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将雇主和第三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从诉讼标的的新解释来探寻是否可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基于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个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这样,在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的情形下,无疑存在了多个诉讼标的。

但是,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仅仅是请求的法律依据,即诉讼请求的理由。”基于这种诉讼标的的新解释,赔偿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原因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理解为因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故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因而一般可以同时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雇主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多数法院都认同可以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作为被告一起审理,应当说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个突破。

二、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原则的?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劳务者受害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件在基层法院较为常见,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是由全部赔偿原则和限定赔偿原则共同组成的,限定赔偿原则适用于特殊的侵权损害,而全部赔偿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损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相关内容:网络消费侵权归哪个法院管辖?

在日益成熟的网络时代,足不出户通过网络的形式即可购买所需商品已成为当下人们购物倾向,也势必会发展越来越猛烈。那么网络消费侵权又该如何处理,是归哪个法院管辖呢?涉及到侵权我们又该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权益,以下是整理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分为法定管辖与约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由此可见,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

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账户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仍然可以按照前文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来自主选择买房(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购买的商品价值过高及极具重要性,我们在网络购买的同时需要与商家约定售后如发生纠纷,网络消费侵权归哪个法院管辖。最好选择在收货地作为管辖法院,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较高的诉讼成本。以上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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