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不履行合同定金就没了。支付了定金之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当事人订购了货品但不签约的情形下,先前所缴纳的定金是不得主张返还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
当事人在交付定金后不履行合同,是不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定金实质上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不得主张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