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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