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获得以下赔偿:用人单位支付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认定工伤后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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