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广东劳动合同应当填写以下内容:1、私企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名称、地址等);
2、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
4、劳动报酬(支付水平、形式、时间、加班工资、试用期工资等);
5、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7、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者担任职务,实际工作地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条款。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写明签订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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