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的,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属于他人侵权造成伤害的
要求他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属于工伤的
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工伤认定需要出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一)劳动者可以出示以下凭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
2、考勤记录;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以下工伤赔偿。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项目;
2、有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六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得,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支付新出现的费用。
三、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但是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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