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试用期期间员工的注意事项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试用期期间员工的注意事项
1、试用期解除的时限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如果公司无法当面送达终止通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比如打电话通知,或将通知送至其家中等。
若公司延迟至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3、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不得凭主观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首先要证明单位的录用条件,例如公司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其次证明对该员工进行考核而不符合录用。
若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可能会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会判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
做好试用期考核管理
1、录用条件必须告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
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2、试用期考核管理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公司而异。
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
也有的公司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
还有的公司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来体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
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
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
3、解除劳动关系的送达义务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
同时,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由于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对用人单位设置的严格责任义务,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
公司试用期解除合同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有很多要注意的事项。
一方面,劳动者要注意自己被解除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规范,符合赔偿标准的要根据法律来争取补偿金。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注意试用期概念,做好考核期管理,并在法律范围内尽到自己义务,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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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公司没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公司没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但是劳动仲裁胜诉的话,需要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果有仲裁的打算,那就需要在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如打卡截图,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在上班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无效合同是怎样的?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提前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公司会按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按照双倍工资执行。而且,如果员工希望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发生纠纷需要仲裁,员工可以带上工资单、考勤记录、服务证明等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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