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员工不辞而别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既可以通过语言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出来,也可以通过其自身行为进行推定。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也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尽管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要么预先告知用人单位,要么需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劳动者应尽的预先告知义务。
员工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只是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如果员工的不辞而别为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则可以请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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