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职工的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经本人提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离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贵公司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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