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或者基于一些特殊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与不同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无法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在这样一些情形下,可以认为劳动者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在劳动者从新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可以要求将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一并计入:(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的前提是,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或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从原单位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要避免劳动者就同一段工作期间获得双重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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