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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未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翻译一下就是债务人欠钱不还,但是却不行使自己对别人的权利,那就让别人替他行使。另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翻译一下就是债务人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受到影响,债务人的自由就是受限制的,不能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两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自由不是绝对的,如果影响了其他人的权益,自由就是要受限制的。一个人当人有钱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别人、低价卖给别人、别人欠自己的钱不让还了、给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不行使自己对其他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自己还不上别人的钱了,这时候就可以代替他行使或者撤销他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
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
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合法的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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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哪些
一、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
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
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
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局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
甄别终局责任人的意义在于就数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正确加以分配,即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性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非同一的,即虽然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给付的债务,但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最大的相似之处,即它们都具有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给付义务上的相似性,这也是其名称之由来。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电视机,但电视机被丙损坏,乙丙对甲电视机的损坏都负有赔偿义务,给付内容同一。
但这种同一给付义务与连带义务又是根本不同的:
连带义务承担的实质上是一个债务,而不真正连带义务承担的是数个债务,只不过给付内容同一。
连带责任人是共同负同一债务清偿义务,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是对同一给付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此外,在给付的具体数额上,连带责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由于各自债务产生原因上的差异,往往会有细微的差别。
上例中乙基于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丙基于侵权责任对电视机的损坏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和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侵权和违约,也包括性质相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数个独立合同的违约,或者数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
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
例如题头案例中的蒋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完全没有共同的目的,他们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分为外部效果和内部效果。
一人履行,债务全部消灭的效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效果。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给付内容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
从民法公平及损失填平原则出发,为避免债权人重复得利,此时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其余债务人免除再为给付的义务,而且也无须对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作内部的补偿或分担,但存在终局责任人时除外。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
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
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竟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
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竟合。
例如甲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乙不慎将轿车损坏。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因侵权行为也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二者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于不真实的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为大家一一道来。
在不真实的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承担责任,则债务将被消除。
但是,此时可以增加最终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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