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法典中非善意债权转让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法典中非善意债权转让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债权,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以上就是进行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以认定债务人非善意转让债权。
民法典中保证人偿还债务后怎么追偿
一、民法典中保证人偿还债务后怎么追偿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可以以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为限,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情形
1、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的;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7、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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