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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