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会因不行使而自行消灭的期限种类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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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是有期限上的相关限制的,具体规定包括: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出纳人员是可以管理票据的,其应当负责空白票据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