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参照拆迁前的经营效益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中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应积极的举证证明自己的停业损失,包括征收/拆迁之前该经营性用房的生产活动/产能/效益等,作为征收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有条件的被征收人,建议委托评估公司制作评估报告,证明自己的损失。至少可以拍照证明生产经营存在。其他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票据/生产资料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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