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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结束还能休假么?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结束还能休假,符合休假条件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休假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的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三、工伤复发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发生工作性伤害之后,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如果确实是存在工伤复发,这样的一种情况,还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认定,然后再次的获得相关的赔偿,并且在治疗结束之后符合休假的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休假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相关内容:最新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的,同样的,工伤赔偿也是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本文由优律师为您整理编辑。
一、最新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
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5、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6、伤残补助金
一级:g×27;
二级:g×25;
三级:g×23;
四级:g×21;
五级:g×18;
六级:g×16;
七级:g×13;
八级:g×11;
九级:g×9;
十级:g×7
①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①一级:g×90%;二级:g×85%;三级:g×80%;四级:g×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g×70%;六级:g×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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