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办理程序如下: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受理许可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许可机关对书面决定予以公示或说明,具体如下: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要在申请人获得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东”等平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 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渠道,严格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时限及时依法办结。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依法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东莞市、中山市推动劳务派遣许可服务向镇街基层倾斜,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我省规定依法探索劳务派遣许可实施方式。要落实“减证便民”行动要求,进一步简化材料、压减时限,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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